原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大队长,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王明才,犯受贿一案,高港检察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经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扣押涉案款3万元,2015年8月3日,8月6日,8月7日,依法扣押涉案物品5件。2016年9月3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据此,本院2016年10月13日,将扣押款3万元,依法上缴国库。2016年10月13日,将物品1件,退还给被告人家属。因扣押车辆手续不完备,经与公安交警部门、区财政、区法院对接,2017年5月移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