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信息公开08
2017-09-28 08:52:00  来源:

   原江苏长兴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雄斌、薛云兰,犯贪污罪一案,本院分别于2012年12月25日和2013年5月23日立案,2013年4月12日依法扣押刘雄斌人民币50000元,2013年5月28日,依法扣押薛云兰人民币14000元。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做出终审判决,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据此,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海陵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38260元,发还被害单位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5740元。

   

  编辑: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