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泰州市海陵区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殷春生,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2016年5月4日,依法扣押涉案物品7件,2016年6月30日,依法扣押涉案人民币15万元。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据此,本院将已退赃的15万元人民币,其中101468元发还被害单位泰州市海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剩余钱款48532元,依法上缴国库。所扣押物品7件,3件发还被告人家属,其余4件移送海陵区人民法院。
原泰州市海陵区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殷春生,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2016年5月4日,依法扣押涉案物品7件,2016年6月30日,依法扣押涉案人民币15万元。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据此,本院将已退赃的15万元人民币,其中101468元发还被害单位泰州市海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剩余钱款48532元,依法上缴国库。所扣押物品7件,3件发还被告人家属,其余4件移送海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