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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王某、徐某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12-24 13:58:00  来源:海陵检察院

  【简要案情】

  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多次向被告人徐某购进“宫廷秘瘦”减肥药,其在明知“宫廷秘瘦”减肥药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来源不正规的情况下,仍通过淘宝、微信朋友圈向沈某某、王某等不特定消费者推介“‘宫廷秘瘦’纯中药制成、不反弹、无副作用”并予以销售。经核实,被告人王某通过淘宝销售“宫廷秘瘦”减肥药17笔,计人民币9622.9元;通过微信销售“宫廷秘瘦”减肥药1笔,计人民币400元。

  经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宫廷秘瘦”符合药品法定含义,并检测出西布曲明药物活性成分,应按药品管理,而“宫廷秘瘦”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应按假药论处。

  【特色做法】

  我院经审查后,邀请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范方田博士、泰州市人民医院王小梅副主任药师、泰州市药检所朱渊博士出具《专家意见书》,证实服用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会危害人体健康。

  同时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被告人王某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徐某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意见】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犯罪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巨大,我国各地目前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对犯罪份子不单单要责以刑事处罚,我们还要从消费的角度考虑,采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编辑: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