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典型案例】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额较大怎样定性
2018-12-20 10:2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段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泰州市某区以帮助办理内部保险等为由,3次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评析】对于段某某的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段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段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招摇撞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法条竞合时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法律。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也可以侵犯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时才认定为犯罪。

  两高《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针对招摇撞骗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也就是本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的情况,招摇撞骗罪已经明显不能包容的情况。是对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补充,而不是指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优于招摇撞骗罪多了一个罚金而选择诈骗罪作为重罪处罚。

  编辑: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