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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快递财物占为己有如何定性
2018-12-20 10:2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某快递公司中转站分拣员陈某在扫描分拣包裹的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包裹外包装盒损坏,便私自拆开包裹发现是一部手机后,便趁人不备将手机拿走自己使用。收货人以未收到手机为由向该快递公司要求赔偿,该快递公司赔偿收货人手机款1999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

  【评析】该案对陈某的行为定性形成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但由于涉案数额未达到该罪的入罪标准,应为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快递公司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

  本案中,该快递分拣员的工作职责是对传送带上的快递包裹进行快速扫描分拣,并按照一定方式进行分类,多人流水、共同作业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对包裹享有占有权限,其只是在短时间内“握有”包裹,不能认为行为人是在占有包裹,此时,真正的包裹的占有人是该快递公司,行为人至多是“占有辅助人”,因此,不能认定陈某具有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其仅仅是单纯利用与财物距离近、拿走比较方便的工作机会窃取了包裹。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应只包含“侵占”这一种方式,可以说,职务侵占罪是侵占罪的特殊类型。此时,行为人事先是否占有财物便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重要指征,即职务侵占罪是行为人合法占有在先,将他人所有、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而盗窃罪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转移为自己占有。结合本案,陈某在将手机据为己有之前并不是手机的合法占有人,其行为不可能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刑法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款明确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的,依据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具体到本案而言,快递员私自开拆快递公司占有的包裹,并将包裹中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编辑: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