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为在一些店铺放置几台“老虎机”赚点小钱不是多大的事,结果却触犯了法律,后悔已迟。3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检察官讲案例
现年25岁的赵某某家住如皋市长江镇,长期在外地打工,因嫌收入低,便寻思着做点其他买卖。赵某某听说“老虎机”操作简单、投入小获利大,便萌生了靠“老虎机”赚钱的想法。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赵某某在如皋市某镇的8个店铺放置“九莲宝灯”、“狼Ⅱ”、“金鲨银鲨”、“福星高照”、“自动礼品售卖机”、“3D宝马”赌博机合计10台(共11个机位)供他人赌博。
2017年3月21日,公安机关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某超市一楼有赌博机。民警到达现场将赌博机查获,10台机器中尚存1元硬币2983块。
经南通市公安局检验:上述赌博机每个机位均可单独正常运行,系具有退币、选定赔率、以小博大、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被告人赵某某得知自己放置的赌博机被查获后,立即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赵某某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为时已晚。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对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是怎么认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老虎机”是对于电子赌博设备的俗称,是一种用零钱赌博的机器,后台可以调节赔率。大家切不克抱着一夜暴富的心理,更不可心存侥幸,法网恢恢,切勿踏上犯罪不归路。
(如皋检察 徐登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