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7日,小杨拿到了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施行后,首份由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联合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没想到,我的问题如此简单就解决了!”小杨激动地说。
2016年,小杨还是一名学生,因“讲义气”而受朋友纠集帮助打架,我院经审查认为,小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已履行赔偿责任,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后,小杨吸取教训,一直遵纪守法,并于2019年大学毕业,最近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
2019年12月30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87条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需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检察官电话里告知小杨上述规定,小杨当即于3月27日至本院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我院沟通,小杨当日便拿到了我院与公安局联合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我以为小时候不懂事犯的错,会给我一生带来影响,让我永远也不能和别人一样在工作岗位上公平竞争!真的没有想到,检察院4年之前给了我改过的机会,4年之后,又给了我人生中的阳光!我一定会好好过好这一生,绝不再犯错!”小杨紧紧攥着这份珍贵的《证明》,热泪盈眶。
很多人一定想问,为什么法律要这么规定呢?小杨不是犯过罪吗?
答案在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就是当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包括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再次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这两种情况以外的,不得解除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意义在于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避免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能够平等地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使其真正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87条则是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出了更明确、详细的规定。
所以,小杨虽然在未成年时期曾经犯过罪,但是因为情节轻微,被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其犯罪记录是应当被封存的,也不应当对他今后的人生产生负面影响!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出具的这份《无犯罪记录证明》正是帮助他顺利回归社会、为国家作贡献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