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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杨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8-12-24 14:00:00  来源:海陵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8日5时许,杨某某在本市姜堰区南洋电缆集团泰州有限公司拉丝车间工作时,发现该车间北侧皂化池水位较低,未遵守公司操作规程通知技术部门安排检验员进行皂化液浓度检测,自行打开水头龙向该皂化池内加水并返回车间。后因杨某某未及时关闭水龙头,致皂化池内皂化液溢流入该公司雨水管道,通过雨水管道流入该公司东侧马宁河内,造成马宁河水体污染。经泰州市姜堰区环境监测站监测,南洋电缆集团泰州有限公司东侧马宁河排口废水总铜含量为21mg/l,超过国家标准42倍。

  【处理结果】

  本案由

  泰州市

  姜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

  2018年6月15日

  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杨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7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8月27日重新受案。2018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具体做法及成效】

  本案系因杨某某未遵守公司操作规程导致公司皂化液溢流入马宁河造成水体污染,本院受理该案后,对杨某某污染环境犯罪事实进行审查认定的同时,对马宁河污染的修复情况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本院刑检、民行部门干警共同至南洋电缆集团环境污染现场及马宁河被污染水域进行实地勘查,了解污染事故发生过程及集团后续处置情况。经调查,南洋电缆集团积极配合姜堰区环保部门对马宁河污染水段进行环境修复并改进公司皂化池、乳化池控制设施和管理方法,承办人调取了该集团后期处置的相关材料,后本院从服务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结合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18年9月10日,本院干警至南洋电缆集团向杨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日后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增强员工责任意识,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泰州发展贡献力量,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