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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获成功调解
2018-09-04 09:14:00  来源:

   20186月中旬,小晶(女,5岁)母亲李某某至本院申诉称小晶父亲韩某某与其离异后,未按离婚协议按时支付抚养费,而仅以其在餐厅收入难以保证小晶基本生活需求,请求我院支持小晶起诉李某某支付抚养费一案。

  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院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部、刑事检察一部同时介入,经审查发现,韩某某确实长期未支付小晶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院于626日决定对小晶与韩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支持起诉。 

  88日,我院依法出庭履行支持起诉职责。庭审中,韩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出具了韩某某收入较低的证据,表示拒绝支付相关费用,但李某某称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但未能提供证明韩某某收入情况的相关证据,后双方经法院调解失败。考虑到小晶及李某某系社会弱势群体,难以自行调取证据,89日,我院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部、刑事检察一部干警至韩某某所在某单位、相关银行依职权对韩某某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将小晶生活情况向韩某某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作了介绍,建议单位能够支持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益。通过我院干警的努力,随后,韩某某一方表示愿意调解。2018813日,法院向双方送达《民事调解书》,由韩某某支付此前所欠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并自9月起按期支付抚养费。 

  本案的办理,系我院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体现。下一步,我院将通过与公安机关、法院、妇联等单位的协作,进一步挖掘监督线索,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