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中旬,小晶(女,5岁)母亲李某某至本院申诉称小晶父亲韩某某与其离异后,未按离婚协议按时支付抚养费,而仅以其在餐厅收入难以保证小晶基本生活需求,请求我院支持小晶起诉李某某支付抚养费一案。
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院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部、刑事检察一部同时介入,经审查发现,韩某某确实长期未支付小晶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院于6月26日决定对小晶与韩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支持起诉。
8月8日,我院依法出庭履行支持起诉职责。庭审中,韩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出具了韩某某收入较低的证据,表示拒绝支付相关费用,但李某某称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但未能提供证明韩某某收入情况的相关证据,后双方经法院调解失败。考虑到小晶及李某某系社会弱势群体,难以自行调取证据,8月9日,我院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部、刑事检察一部干警至韩某某所在某单位、相关银行依职权对韩某某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将小晶生活情况向韩某某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作了介绍,建议单位能够支持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益。通过我院干警的努力,随后,韩某某一方表示愿意调解。2018年8月13日,法院向双方送达《民事调解书》,由韩某某支付此前所欠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并自9月起按期支付抚养费。
本案的办理,系我院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体现。下一步,我院将通过与公安机关、法院、妇联等单位的协作,进一步挖掘监督线索,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