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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追诉的被告人郭锦铸贩卖毒品案获法院一审判决
2018-09-04 09:13:00  来源:

   2018828日,我院追诉的被告人郭锦铸贩卖毒品案获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郭锦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郭锦铸系许吟枫、张杰贩卖毒品案中当事人,但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郭锦铸系代购毒品且未从中牟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为由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承办人在审查中转换思路,从共同犯罪和牟利两方面入手,深入分析在案证据,一方面认定被告人郭锦铸系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帮其购买,另一方面认定被告人郭锦铸从中牟利约1克冰毒,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48日,我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被告人郭锦铸移送审查起诉。 

  编辑: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