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监督问责机制,深化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全面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兼职廉政监督员制度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具体负责对兼职廉政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管理;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抓好本院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各项工作落实。
第三条 各部门在部门范围内确定一名兼职廉政监督员,兼职廉政监督员人员名单提交本院党组研究决定行文任命。
第四条 兼职廉政监督员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组织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定期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确保院党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兼职廉政监督员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从检教育,强化干警的宗旨意识和廉政意识。
第六条 对所在部门人员在遵纪守法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兼职廉政监督员要及时提醒并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 兼职廉政监督员应及时了解掌握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重点,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下,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认真总结所在部门在廉洁从检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第八条 兼职廉政监督员在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纪检监察业务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抽调兼职廉政监督员协助开展专项检务督察活动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工作。
第十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组织全院兼职廉政监督员召开一次例会,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安排下一阶段任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兼职廉政监督员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兼职廉政监督员的业务素质,提升监督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兼职廉政监督员履行廉政监督职责工作台账制度,强化履职情况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兼职廉政监督员因故调离本部门或因其他原因调整的,应及时确认新的兼职廉政监督员。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