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失范行为的监督和处置,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机关、各类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正乡(局)职及以下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为党员干部)。
第三条 实施党员干部行为失范记录,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行为失范,是指其在工作生活中,违反作风纪律规定和思想道德规范的活动及行为。党员干部行为失范记录的范围:
(一)违反《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海陵区机关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海陵区管党治党责任追究与评先评优及选拔任用挂钩的实施办法(试行)》等作风纪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处理的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确定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处理的行为。
1.不明真相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购买或接受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的宣传物品和反动书刊等;
2.持有非法宣传用品;
3.参与算命占卜、封建迷信等活动;
4.进入营利性陪侍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5.在公共场所酗酒或借酒滋事,妨碍公共秩序、损坏公共设施,非因公务需要着制服出入餐饮、娱乐场所;
6.违反交通法规;
7.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活动中不诚实守信,借欠他人或集体财物,不按时归还;
8.不遵守村(社区)管理规定,违法搭建,违规种植,破坏小区绿化;
9.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不认真履行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
10.因个人及其家庭主要责任造成邻里关系不和,发生矛盾纠纷;
11.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严重损害或者威胁时,不挺身而出。
(三)不服从征收(搬迁)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经做工作仍拒不配合,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处理的行为。
(四)参与、煽动、组织村民(居民)对批准建设的项目阻拦施工,经调查核实确定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处理的行为。
(五)其他行为失范,经调查核实确定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处理的行为。
受到诫勉及以上处理的,必须同时责令被问责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第五条 建立防范机制,控减党员干部失范行为。
(一)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要对党员干部的失范行为迹象早发现、早提醒、早防范。各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加强与村(社区)及中心户长的联系,定期不定期了解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的生活交往情况,做到早洞悉、早介入、早纠正,把苗头性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各村(社区)可直接将各部门单位生活在本辖区内的党员干部可能诱发失范行为的情况报告给其所在部门单位,部门单位必须受理并及时反馈处置意见。
(三)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可能导致失范行为的情况要及时提醒其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进行干预。
第六条 全区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行为失范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查处,并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报告。对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有失范行为不劝告、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检举、揭发失范行为的,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党员干部行为失范记录的程序:
(一)党员干部有上述第四条中第(一)、(三)、(四)、(五)项情形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问责决定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问责及行为失范记录材料报送区纪委(监察局)。
(二)党员干部有上述第四条中第(二)项情形的,区纪委(监察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或本人所在部门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核实。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2.告知。调查人员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3.复核。对于当事人申辩的内容及理由,应当进行复核。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4.处理。党(工)委(党组)或纪(工)委(纪检组)集体讨论决定并作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问责及行为失范记录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纪委(监察局)。
(三)作出处理的部门单位将相关问责及行为失范记录材料归档保存。属区管领导干部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其中是县处级后备干部的连同问责材料送市纪委存档),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区委组织部备案。
(四)党员干部失范行为经调查认定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八条 党员干部行为失范记录的运用:
(一)党员干部行为失范记录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之一。党员干部行为失范受到处理被记录的,被记录当年度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党员干部行为失范记录在选拔任用中的运用:
1.被列入各级后备干部的党员干部,行为失范受到诫勉及以上处理被记录两次以上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2.党员干部行为失范受到处理被记录的,从问责决定下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区管及以下干部职务范围内提拔或重用。其影响期为:行为失范受到通报批评处理被记录的,影响期为3个月;行为失范受到诫勉及以上处理被记录的,影响期为6个月及以上。
(三)执纪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经履行相关手续后,可查阅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行为失范相关记录。
第九条 非编制内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及一般工作人员参照执行。非编制内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行为失范记录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之一,年度内行为失范被记录2次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关系予以辞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