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车辆管理规定
2016-12-15 16:14:00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 实现车辆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办公、办案及其他公务用车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

1、办公室统一行使车辆管理职能,负责调配、检查、监督车辆的使用、管理和保养维修,制定车辆大修计划、车辆年审、办理保险手续、缴纳交通管理费用或办理交通管理费用免交手续、油料供给、驾驶员教育培训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2、全院车辆统一使用加油卡,实行定车定点加油,特殊情况(指加油卡未及时冲值或无法使用加油卡)需要加油时,须事先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加油,未经同意擅自在外加油的费用不予报销;在泰州以外地区加油,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3、全院车辆必须按要求停放,每日下班后及公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所有车辆必须集中停放在本院车库内,因工作需要不能入库的,驾驶员应告知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或报分管领导批准。

4、公休日、节假日门卫人员应对每天车辆进出情况认真做好登记,办公室和监察室将不定期对院内车辆停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5、全体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警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规定(含高检院规定)以及省院六条禁令,积极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车辆使用

1、凡办案、办公用车必须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本市范围内用车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派车;超出本市范围以外的,报分管领导批准。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未经批准或安排,不得擅自出车。

2、驾驶员应按照用车申请的时间、地点和使用人出车,用车人、驾驶员不得擅自改变出车去向;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改变出车去向的,须征得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或分管领导批准。

3、本院工作人员因私需要用车,须提前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并办理用车手续,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出车,过路(桥)费自理,工作人员本人因病用车免收费用。

4、本院部门工作人员办案、办公自行驾驶车辆的,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并遵守本规定。

三、车辆维修

1、车辆维修、油料供应、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的报支,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车辆维修应由车辆驾驶人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修理,一次性修理费用超过2000元的需报经检察长批准后方可修理。紧急情况或出差途中发生故障,需要及时修理时,可电话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视情况向分管领导请示。所有车辆维修情况应认真进行核对登记。

3、全院车辆修理、装璜必须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和装璜。修理、装璜的费用一律采用转帐支票结账。

四、奖惩

1、驾驶人员按行车里程补助0.06/公里,全年安全行车无交通事故记录,年终发给行车安全奖200元(年内进院的,按每季度50元计算)。

2、严禁私自出车或将车辆外借,擅自出私车或外借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的,除给予相应处罚外,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严禁酒后驾车,凡因违章被交警处罚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4、严禁将本院加油卡给非指定车辆加油,发现一次,处以被加油车辆满箱油价三倍的罚款。

凡发现本院在编驾驶员违反上述2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扣除当月岗位目标考核奖,情节特别严重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扣除全年岗位目标考核奖。凡发现聘用制驾驶员违反上述2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除人民币1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其它

1、本规定从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原《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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