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干警最低服务年限的暂行办法
( 2015年10月26日 院党组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保证检察业务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公务员法》、《新招录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和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录用、调动进本院的干警在本院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第三条 在最低服务年限内,要求辞职、调离本院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四条 本院干警要求调离本院或报名参加其他机关、部门公招、公选等活动的,必须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政治处提请党组研究。未经党组研究同意不得报名参加其他机关、部门公招、公选等活动。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调整的,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六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