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派部分中层副职干部 至办公室跟班学习的规定
2016-12-15 16:12:00  来源:
      为进一步提高中层干部尤其年轻中层副职干部的综合素能,切实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分期选派部分年轻中层副职干部至本院办公室跟班学习。现制订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院40周岁以下的中层副职干部,未有办公室工作经历的,均需至办公室跟班学习2个月。具体时间安排由院党组根据全院整体工作统筹考虑,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整。

第二条  对被选派至办公室跟班学习的中层副职干部,其所在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跟班学习期间,原则上只分配该中层副职干部办案任务,且每月分配一般案件不得超过2件,复杂案件不得超过1件。如需安排办案以外的工作任务,需提前征得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同意。

第三条  被选派至办公室跟班学习的中层副职干部,在跟班学习期间,需服从办公室工作安排,虚心学习,主动钻研,积极提升个人综合素能。

跟班学习期间,个人需了解办公室各项工作流程,掌握公文处理办法;列席党组会、检委会,独立承办会务1次或督查督办事项1件以上,跟班学习的次月负责内网发稿的核稿工作;编发《海陵检察简报》1期以上,编发《检察情况反映》2期以上,撰写内网信息动态4篇以上,发表检察宣传文章1篇以上;积极完成办公室其它各项工作。

第四条  被选派至办公室跟班学习的中层副职干部,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室应切实加强对跟班学习中层副职干部的管理,严格执行本规定各项要求,对中层副职干部在跟班学习期间必须完成的各项任务,认真履行指导、督促职能,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好人主义。

第五条  每名中层副职干部跟班学习结束后,需撰写学习心得并通过适当形式在全院交流;办公室需及时向院党组或检察长汇报每名跟班学习中层副职干部的学习情况,对跟班学习的中层副职干部提出下一步学习提高的建议。

第六条  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51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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