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吸烟的管理规定
2016-12-15 16:12:00  来源:
 为进一步加大文明单位创建力度,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促进干警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韩春贵任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二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本院控烟劝阻员,为本部门控烟工作直接责任人,凡是发现部门人员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的,应当面指出,给予批评,督促其认真整改。

第三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1.为民服务中心;

2.食堂;

3.各楼层会议室;

4.办公楼走廊、电梯、大厅等公共部位;

5.机房、机要通道室、侦查指挥中心、档案室等重点要害部位;

6.传达室。

第四条  不提倡同事间互相敬烟,不向来访者敬烟,并劝其不吸烟。

第五条  办公室、会议室不得摆放烟具,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志。

第六条  本院办公室负责控烟具体工作的实施,定期组织开展控烟检查、宣传活动。

第七条  凡被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jcw_tzhl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