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文明单位创建力度,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促进干警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韩春贵任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二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本院控烟劝阻员,为本部门控烟工作直接责任人,凡是发现部门人员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的,应当面指出,给予批评,督促其认真整改。
第三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1.为民服务中心;
2.食堂;
3.各楼层会议室;
4.办公楼走廊、电梯、大厅等公共部位;
5.机房、机要通道室、侦查指挥中心、档案室等重点要害部位;
6.传达室。
第四条 不提倡同事间互相敬烟,不向来访者敬烟,并劝其不吸烟。
第五条 办公室、会议室不得摆放烟具,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志。
第六条 本院办公室负责控烟具体工作的实施,定期组织开展控烟检查、宣传活动。
第七条 凡被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