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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宣布不起诉
2021-12-06 10:14: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2021年12月3日,我院对泰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该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移送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公益诉讼部门同期受理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刑检部门经审查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后认定:2014年6月,泰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海陵区城西街道某社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该商贸公司、姜某某于2015年底至2018年初,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并对非法占用的耕地进行水泥硬化用作驾培学校训练场地。2018年7月,某商贸公司、姜某某对其非法占用的耕地开始实施复垦。2018年11月6日、12月24日,经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现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某商贸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水泥场地,破坏耕地面积7975平方米。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向土地出租方城西街道某社区了解到,社区居民坚持认为该地块没有复垦到位,没有达到水田种植条件,同时反映涉案嫌疑单位及目前实际经营人仍欠缴租金。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履职,督促涉案嫌疑单位、嫌疑人尽快复垦到位,并补缴相应租金,维护社区及居民的合法权益。

  为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切实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确保案涉土地尽快复垦到位,从根本上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本院刑检、公益诉讼部门联动,牵头多方机构及人员参与复垦事宜协调,经先后三次规模性协调、数十次单独沟通,最终形成《关于泰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姜某某非法占用土地复垦现场确认等事宜协调会记录》,并监督姜某某一方于2021年10月至12月2日间履行了全部的复垦保证金、补缴拖欠土地租金等责任。

  为认真贯彻张军检察长“对于民营企业,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要求,经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社会危害性及当事人复垦责任履行等因素,经检委会研究,最终决定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次的案件给了我很大的教训,我今后一定依法依规经营,通过正当途径为企业谋取利益,衷心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关心、对我们企业的支持!”被不起诉人姜某最终在不起诉公开宣布活动中诚恳表态,参加活动的社区代表也对检察机关在该案的充分、规范履职,帮助挽回社区损失的行为给予高度评价。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