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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检拍案丨我的案件我来说(十四)唐燕:“问题少年”的回归路
2021-07-08 16:35: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唐燕

  从唇枪舌剑的公诉“女汉子”到谆谆善诱的“知心姐姐”,从事未检工作虽不长,但每当自己翻看办案笔记,总会把这句抄录在笔记前页的话默默读上几遍。因为我深知,我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命运和前途,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和安康。正如刘哲所说的“你办理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未检工作虽然特殊,但只要想起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帮助误入歧途的少年回归健康生活、重获新生时,心中的快乐和幸福,会再次燃起我对工作的激情。我想,当我老去回首办案生涯时,留在我记忆中,回味无穷、倍感骄傲的,不是我起诉了多少人,而是挽救了多少人。

  记得曾经办理过一个名叫李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一个刚刚成年的在校学生,脸上的稚气刚刚褪去。然而,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的半年时间里,由于年少无知,对法律缺少基本敬畏的他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拉车门、撬车锁等方式实施盗窃4次,窃得人民币5500元及一辆价值人民币3235元的创新牌摩托车。

  案发后,李某某认罪悔罪,考虑到其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且为在校学生,因此,我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某伙同王某再次实施盗窃犯罪。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犯罪的,将要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也就是说,作为学生的李某某将面临着逮捕。2019年5月31日,李某某被刑事拘留,6月27日,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019年8月28日,此案移交我院审查起诉。作为检察官,我们立即对他进行了心理约谈,并向其详细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于对我们的信任,李某某当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李某某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们认定其行为属于坦白,协助公安机关的行为其应当认定为立功。再综合考量李某某的心理状态、犯罪危害以及案发年龄等多种因素后,我建议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经我院检委会讨论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同意,2019年12月12日,我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案结、事不了,在案件办结后,我又多次走访李某某家庭、所在社区和原就读学校,通过多次对其本人进行法治教育,督促其法定代理人加强对其的监管,并结合社区网格员的力量对其进行帮教,经常性的开展谈心工作,促使其真正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主动接受帮教,重回人生正轨。而李某某在大家的帮助和自己的努力下也不负众望,不但在八个月的帮教考验期内未再次犯错,且在考验期限结束后,再次重返校园。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