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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干警至企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2020-08-25 17:50: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我院办理的倪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因犯罪嫌疑人倪某某为泰州鑫迪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我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谢志玮、检察官助理唐燕赴泰州鑫迪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税务局,对倪某某经营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了解该企业的年度纳税情况。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