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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室、刑事和解室成立啦!
2020-08-25 18:03: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8月24日上午,海陵区调解委员会驻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室正式挂牌成立,海陵区司法局局长、区委依法治区办主任王桂兰、区委依法治区办副主任、区矛盾调处中心主任周岳斌及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申玉军、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朱亚峰参加揭牌仪式。

  

  揭牌仪式后,王桂兰局长及申玉军检察长分别向我院退休检察官徐凝、贾华两位同志颁发专职调解员聘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犯罪嫌疑人倪某与被害人陈某因超市排队结账的事情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推搡过程中,倪某朝陈某面部打了一拳,致陈某左眼外伤性青光眼,经鉴定,陈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倪某有心赔偿,陈某家庭经济困难,也希望获得赔偿金,但双方对于赔偿的金额、赔偿的方式一直未达成和解协议。

  为钝化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该院第一检察部在案件受理后即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指导倪某、陈某填写《刑事和解申请书》,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室成立的第一天即组织陈某和倪某进行刑事和解。专职调解员通过耐心讲解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的赔偿标准,对案件的起因、双方的家庭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双方进行情感疏导、法律释明,最终促成双方和解,犯罪嫌疑人倪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四万元,双方握手言和,陈某对倪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检察机关对陈某从宽处理。

  

  “人民调解室、刑事和解室的成立旨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刑事和解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工作力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让人民群众有很多更实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朱亚峰说。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