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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检拍案·说法⑨丨这些东西,会很烫手!
2020-05-27 09:49: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朋友们注意了!!当卖家找你卖货时,不要被表面的低价所迷惑,对方的“供货”也许是赃物,一味贪图便宜,可能会构成犯罪。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曾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件。

  

  不要买、不要卖

  2018年2月6日,张某明知陆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所持IPhoneX手机系犯罪所得,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海陵区南通路的一家手机店内,以人民币5900元的价格收购。

  曹某明知陆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所持IPhoneX手机系犯罪所得,在其位于兴化周庄镇家中,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收购,拿到手机后并未向陆某付款。

  张某和曹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张某、曹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也不要帮忙卖

  2018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在泰兴珊瑚镇一家移动营业厅偷了31部手机和一个小米平板。在8月15日这天,李某找到吴某请他帮忙代为销售八部手机,此时李某已告知吴某该手机来路不正。但还是与李某商谈其应取得的好处费为10%~20%,并代为销售。

  吴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吴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但是,通常这种时候,买家通常会这么说:

  我不知道这是赃物啊,他卖我的时候跟我说来路正当!

  “明知”有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小偷窃得物品后,往往急于将赃物变现,因此不惜低价出手。

  海检君提醒:商家在收购货物时,应如实查证货物来源、核对货物票证及出厂信息,登记审核卖方信息和销售资质;在面对低价货时,切莫贪小便宜,如果心存侥幸,收购了“烫手”的赃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没有“买卖”

  盗窃来的财物哪有出路?

  坚决拒绝买卖赃物!!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