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下午,我院在泰州检察普法中心对前期公开听证的韦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对参加活动的人员开展释法说理,进行了一场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
我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薛锋主持此次公开宣布不起诉活动,公安机关承办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社区代表、被不起诉人家属参加此次公开宣布活动,我院法警大队亦派员全程参加,确保了本次活动的顺利进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小型轿车,行驶途中被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陵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全案案情,考虑到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决定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宣布不起诉活动中,承办检察官薛锋针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专题警示教育,醉驾行为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告诫被不起诉人作为一名货车驾驶员,今后在日常工作中切记注意行车安全,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我院检察官还在宣布不起诉活动现场,从普及酒驾的常识性知识、酒驾的危害后果、如何避免酒驾三个方面给参加活动的人员带去了一堂生动的普法大餐。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感谢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其本人表示今后一定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在场的旁听人员纷纷表示今后会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