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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检拍案·建言⑥丨维权亦有边界
2020-05-25 17:49: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因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不愿缴纳物业费,海陵区某小区几名业主策划鼓动其他小区业主共同“维权”。然而,“维权”的方式却是聚众阻断小区及地下车库出入口,更在一段时间内影响了该小区附近路段的交通秩序。

  对物业服务不满

  前期该小区物业服务比较差,多名业主不满该物业,认为其物业费与服务不相符,就拒绝缴纳物业费。在多个业主群“锦绣前程”讨论如何找物业要个说法,要物业降低服务费,但是一直沟通未果。

  2018年3月31日上午10点钟左右,该小区16幢楼的一个业主因为没交物业费,电梯卡被物业停了回不了家,报警后,被告人马某跟过去看热闹,但当时问题没有解决好。

  马某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今年的物业费他也没有交,便觉得自己的电梯卡也会被停掉,于是便想办法号召大家一起来维权。

  

  想办法“维权”

  后来马某便想到了召集多人拉横幅堵门的方法来让物业曝光,造成社会影响,向物业施加压力,认为这样物业总公司就会有能拍板的人来解决问题。

  作为业主群内的积极分子,马某在其所在的三个业主群内号召大家来维权,并在群内多次公告维权方式和准备工作:

  “我准备拉三条横幅,一:我们要回家,二:物业无权停电,三:街道,我们需要成立业委会”。

  之后又在群里发“条幅已经开始做了,下午四点到位,请各位业主下午四点北门集中”,并号召大家“拉条幅,用人封门”、“最好用电动车、自行车封门”、“下午四点北门需要你们,请你们站出来捧个人场,条幅拉起来,电动车、自行车拦起来”。

  被告人潘某在群内积极响应,并在群里多次发“我把车停在南门了,其他人自己看着办”等言语促使更多人至现场,后又将车开到北门用车堵住地下车库出口。

  被告人徐某作为业主群的群主,在群内成员发表违法犯罪言论时,负有制止的义务,其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将集合信息改成群公告,@所有人,而这三个业主群内多则500余人,少的也有100多人,其发布群公告的行为无疑就是在召集所有人至现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下午4点,马某、潘某如约而至,并不断鼓动小区业主到北门集合,到5、6点的时候,已经聚集了上百人,小区北门出入口已经被封死了,很多车辆都没办法进入小区都滞留在非机动车道上,堵住了非机动车道,还有的业主已经站到了机动车道上。

  上述三人的行为导致上百人于2018年3月31日下午4点至7点间在该小区北门集合,持续时间长,小区其他业主无法正常进入小区及地下车库,不仅小区门口正常秩序被扰乱,更在一段时间内影响了附近一段路的交通秩序,民警处警期间,更遭到数十名业主的抗拒和阻碍,且本次事故在本地网络上也造成了一定的舆论影响。

  对于业主反映的问题,多部门共同努力予以圆满解决。但是,相关人员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某等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在秩序罪,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潘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此可见,行为人如果聚众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严重混乱,或者有堵塞交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情形,存在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就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维权亦有边界,绝不能置公共秩序与他人合法权益于不顾,为所欲为,应通过正当渠道、合法途径反映诉求。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