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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检拍案·建言①丨莫以拳头论英雄
2020-04-13 17:44: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近年来,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部分正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冲动、情绪化、法律意识淡薄,一言不合就以暴力解决问题,然而这种在他们看来“讲义气”的表现,实则已触犯法律。

  

  真实案例回顾

  高中生王某跟随父亲和父亲的朋友们在KTV唱歌,父亲酒后去到另一包厢,要求不认识的蒙某等人唱歌,蒙某未予理睬,后因口角发生纠纷。王某却以为父亲被打,立马冲上去,对着蒙某的头部就来了一拳。蒙某被打后往外跑去,王某却追着蒙某,对其拳打脚踢,直到蒙某被打得坐在包房外过道上。而此时王某的父亲和他的朋友过来帮忙,王某又继续用拳头对着蒙某头部锤了好几拳。

  经鉴定,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王某等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最终,考虑到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有自首情节,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你的家庭里有未成年人吗?

  你家里的孩子会参与打架吗?

  你知道打架也会构成刑事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充满诱惑的今天,犯罪,离我们的孩子并不遥远~

  要是未满十八岁犯罪,都可以不逮捕、不起诉吗?

  

  我们宽容,但绝不纵容。

  

  真实案例回顾

  5个月间,十六周岁的被告人任某在本市海陵区书院路等地,采用撬门等手段,盗窃作案7次,窃得人民币14280元及玉溪牌等品牌香烟计49包、OPPO牌A37型手机1部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43元)。

  我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年龄对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影响】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海陵检察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

  对于收到的每一个案件,承办检察官都会认真审查,分析责任过错,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值得挽救的,依法最大限度挽救每一个孩子的未来,拨正他们人生的航向。

  未成年人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阶段,思想认识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喜欢模仿,涉世不深,容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辨别是非的能力也比较差。一旦受到外界不良思想的影响,很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如何预防?

  除了司法机关密切关注,家庭和学校的努力也至关重要。

  在家庭教育上,一个好的家庭环境和父母的正确教育尤为重要,不能把教育推给学校,溺爱留给家庭,家长更应该正确理解监护人的意义,正确引导孩子,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应该进行帮教,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教育挽救。

  在学校方面,则要建立长效的法治教育机制,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注重心理教育辅导,积极落实家访,防微杜渐。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