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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民控部干警对一起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作公开听证
2018-12-11 09:23:00  来源:海陵检察院

  2018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高检发研(2018)18号),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近日,我院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部干警首次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三十二条停止执行后,对当事人提起民事申诉案件启动公开听证和公开答复,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本此听证采取合议制,由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三人组成,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释法说理工作。

  听证会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首先由申诉人陈述申请理由及依据,由承办人阐述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代表,对案件所涉相关事实进行了详细询问。最后,合议组在认真聆听了申诉人的意见、厘清案件情况后,经过合议,当场对该案进行公开答复。通过合议组及第三方代表详细深入的解答,申诉人打消了对原案的质疑,同意检方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愿意理解和接受申诉审查结果。

  此次公开听证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倾诉的平台,有利于增进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的认同感。通过这样的方式,既保障了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的权利,也增强了检察机关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保证案件办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编辑: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