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朱某某、刘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燕某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