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5年间,泰州市民防局对江苏三水湾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违规同意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至今尚有1691万余元未能征收到位。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泰州市民防局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同意缓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对缓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进行征收,导致1691万余元至今未能追缴入库,存在未依法正确履职的行为。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泰州市民防局提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
裁判结果:
目前,经检察机关的跟踪监督,泰州市民防局已经依法挽回国有资产损失1000万余元。
案件评析: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结构等客观原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是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专项经费,是人防建设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资金来源,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地方和部门除法律特别规定外,都不得对应当征收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违规批准免缴、减缴或缓缴。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泰州市民防局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