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故事之夫妻共同债务
小刚和小红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小刚是公司的总经理,小红负责公司的财务。
在经营期间,需要追加一千万的投资来用于企业周转,但小刚一时没有这么多钱,于是想向朋友老王借一千万。
小刚告诉老王,自己和小红在市区有六套房,肯定还得起钱,老王听后决定借钱给小刚。
小刚给了老王只有自己签名的借条,老王直接把钱转到了小红的账户上,并备注“老王借小刚小红夫妻一千万元”。
小刚拿着老王的钱更新了生产线,公司运营很顺利。但好景不长,因为资金链断裂,小刚和小红的公司倒闭了。小刚没有钱还给老王,公司倒闭后,小刚还和小红离婚了。
老王找到小红,希望小红可以帮小刚还部分钱,但是小红提出,“《民法典》有共债共签原则,我没有在借条上签名,这属于小刚自己的债务,和我没关系,况且我现在已经和小刚离婚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无奈之下,老王也拿起了《民法典》开始研读。
老王发现,《民法典》确实规定了共债共签原则,小刚所借的一千万远超夫妻正常生活所用限度,又没有小红的签字,一般情况是属于小刚单方的债务,但是,如果可以证明小刚借钱时小红是同意的,这笔债务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老王重新找到小红并和她说:“你作为公司的财务,还是这笔钱的收款人,你是肯定知道我们借了这笔钱的,所以这笔钱肯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你不认我们就法庭见。”小红见状,最终只能同意拿出财产来还债。
海陵检察
经济社会中,夫妻一方“被签字”的情况时有发生,《民法典》设立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就是为了避免夫妻一方无辜“被负债”的现象。但如果想通过《民法典》的规定来达到“假离婚真逃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