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把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依法审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家创业、投资、经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最高检关于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以及省、市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八条意见。
一是建立民营企业案件标注、评估机制。围绕经营状况、员工生计、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预先评估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掌握不当,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二是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犯罪。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涉及区域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型创新企业等领域的假冒专利犯罪。
三是严格把握涉民营企业案件批捕、起诉标准。严格把握高检院“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对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积极挽回损失、社会危险性不大,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原则上作不起诉处理。
四是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办理涉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五是切实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实行羁押必要性“每案审查”制度,对羁押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处理。
六是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认罚”的,依法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依法从速办理。
七是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加强涉企案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对涉企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积极延伸办案职能作用。
八是加大涉民营企业犯罪风险防控。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通过公开庭审、开展讲座、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加大司法宣传,引导、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