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下午,我院执检科对金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公开审查,这是我院首次通过公开审查方式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此次公开审查邀请了本案的辩护律师、公诉承办人、侦查阶段承办人及我院聘请的听证员一并参与。辩护律师作为申请人首先说明了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公诉人和侦查阶段承办人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反驳意见。听证员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发表了意见,表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可作考虑。承办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且被告人金某某当庭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其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不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最终作出了不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平公正。
此次以公开的形式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将检察权放置于阳光下,是一次有益的实践,也是一次有效的普法。既体现了尊重人权的司法理念,又彰显了检务公开规范司法的执法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