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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起诉的韩某某、李某甲等开设赌场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0-10-28 09:49: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韩某某、李某甲等开设赌场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韩某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