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高岩岩:房产公司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应当赔偿租户损失
2018-04-23 15:03:00  来源:

   2016年9月,刘某因做卤菜生意需要,在某房产经纪公司选中了一套拆迁安置房。随后房产经纪公司叫来房东王某签订协议。王某在出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时,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被姐姐借去给孩子办理上学手续了。刘某和房产经纪公司核对《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上的身份证号码和王某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一致,随后三方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约定押金1000元,每月租金800元。刘某当场支付了押金和3个月的租金,并支付房产经纪公司中介费800元。

  2016年10月中旬,刘某接到王某电话要求收回房屋,此时刘某发现此王某与签订合同时的王某并不是同一人。此王某称,此前其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现因房屋到期前来收房。刘某到派出所查看身份证信息,发现冒名王某签订合同时提供的身份证是伪造的。刘某发现被骗后,要求房产经纪公司赔偿损失。房产经纪公司认为,当时刘某自己审核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刘某本人也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将房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各项损失4200元。

  本案是典型的居间合同纠纷。我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由此可见,审核待售、待租房屋产权归属的义务主体是房产经纪公司。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因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审核房屋产权归属,属于没有尽到如实报告义务,由此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房产经纪公司作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在有偿接受刘某的委托后,没有去房产管理局对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进行核实,也未对王某出示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和身份证进行核对,更没有提醒委托人注意有关事项,属于未尽到居间人应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考虑到刘某已实际租住一个半月,法院遂判决房产经纪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3000元。

  春节前后是房屋租赁旺季,在此提醒读者,不管是通过中介租赁还是自行租赁,都要认真审核房屋的产权证明以及出租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果是转租的话,还要注意查看是否有转租权。

  (高岩岩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