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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检拍案·安全生产丨让安全意识扎根到每个人的“心坎上”
2021-06-28 16:03: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一)细致审查证据,审慎认定事故责任。承办人认为胥某作为工厂负责人,明知被害人王某无相关建筑拆除资质,未根据待拆建筑实际状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在组织拆除施工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亦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被害人王某违规操作行为,导致事故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保护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八条意见》。虽然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企业,但是在民事关系中与企业一样都是平等主体,大企业有大贡献,小商户有小作为,规模无论大小,都为本地的税收、就业等方面做出了贡献。为保护民营企业,我院出台的《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八条意见》第三条规定:“严格把握高检院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对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积极挽回损失、社会危险性不大,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原则上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参照我院的该意见执行。

(三)开展公开听证,多方听取意见。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胥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公开听证和评议,就该案是否能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经评议,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可以对胥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四)不起诉后回访企业,了解企业困难。该案经提请我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胥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宣布不起诉以后,胥某主动向检察机关送来锦旗表示感谢,承办人后期又对其企业进行了回访。

(五)发出检察建议,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针对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我院向该厂发出检察建议,就该厂今后生产中如何规范安全生产,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避免再次发生事故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该厂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全部采纳,并及时回函,表示今后一定会加强防范意识,安全生产。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