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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检拍案·建言④丨消暑“标配”虽好,酒后滋事莫要!
2020-05-11 10:58: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随着夏季白天气温明显升高,夜晚气温相对凉爽,喜欢夜晚外出到娱乐场所活动的人员逐渐增多,朋友之间聚会喝酒在所难免,加之夏季炎热气候容易让人在心理上产生浮躁等诸多因素,自我控制力大大降低,往往处于易冲动状态,经常会由于一些小小的纷争引发情绪激动,而发生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件,有人受伤挂彩,有人“蹲号”赔钱,欢聚变成了“闹聚”。此类案件的多发对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会产生较大的危害,严重影响辖区居民群众的安全感。

  在此,检察机关提醒您:消暑“标配”虽好,酒后滋事莫要!

  

  案情回顾

  01

  在泰州市海陵区某KTV一楼大门口停车场附近,被告人袁某醉酒后误认为被害人张某及其朋友系早前在与其发生纠纷的人,袁某便持菜刀将被害人张某面部、颈部砍伤。后经泰州市公安局证物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某寻衅滋事罪,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寻衅滋事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0个月。

  02

  被告人赵某于凌晨,酒后至本市海陵区东方名邸小区内,无故用脚踹被害人从某停放于该处的小型轿车两侧后视镜及两侧车前门,并用手掰弯车后方牌照,致该车两侧后视镜总成全损、两侧车前门漆面受损。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寻衅滋事罪,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03

  2019年6月,被告人仲某酒后在泰州市海陵区19路公交车京泰路街道办站台无故殴打王某、申某,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仲某寻衅滋事罪,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仲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04

  被告人陆某等人在美好易居城某KTV唱歌时,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遂纠集同行朋友找到王某所在包厢,持酒瓶至被害人包厢外,与被害人王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对王某等人实施殴打。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陆某寻衅滋事罪,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05

  被告人季某醉酒后在本市海陵区某饭店酒宴上无故搂抱被害人祁某,后双方至本市海陵区某KTV唱歌时又产生矛盾。当晚22时许,被告人季某至其停放于楼下的汽车内取出砍刀,再次至该KTV厕所门口,持刀殴打被害人张某、祁某,致被害人张某右肘皮肤划伤,祁某腹部划伤。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季某寻衅滋事罪,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酒后有拦截追逐或斗殴行为的构成寻衅滋事,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小酌怡情、大酌伤身,每个饮酒的人应量力而行,千万不要酗酒、醉酒。同时,酒后一定控制好自己的言行,做到谨言慎行,避免喝酒成为犯罪诱因,酿成大祸。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对喝酒挑衅之人和挑衅之事最保险的方法是不理睬不回应,大多数情况下,挑衅之人很快就会偃旗息鼓,若挑衅之人做出更过分的举动,一定要及时报警,让警方处理。

  

  咳咳……其实想说的是,如若在公共场所遇到矛盾与纠纷等有关问题,尽可能避免将事件升级,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协助,尽量避免打架斗殴局面的发生,遇事要多冷静,此类事情往往是“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随时保持高冷范儿!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