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当中
不少市民经常会接到许多莫名其妙的电话
“请问您需要买房子吗?”
“请问您家房子装修好了吗?”
“这里是某某店铺,
我们现在有大量商品在做活动,
请问您需要了解一下吗?”
......
各种推销电话轮番轰炸
这些电话频繁打来真是烦不胜烦
我们不禁纳闷
他们有“千里眼”“顺风耳”?
消息怎会这么灵通
还如此准确
是谁泄露了我们的隐私?
2018年11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工作之便,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月,黄某被海陵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两千元。
01顺手一查竟然来钱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微信账号的使用者在互联网上出售公民的身份证号、户籍、车辆等个人信息,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与他人进行联系交易并收取费用,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大嫌疑。
经查,该微信使用者竟是某县交警大队辅警黄某。黄某落网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2016年10月,黄某入职后不久,通过微信认识了几个做二手车的人。
“哥,听说你在交警大队啊,能不能麻烦帮我查几辆车的基本信息?”
“行啊,没问题!”
于是,黄某便用办公室民警李某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交通系统查询了相关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排量等信息,并用手机拍照发给了对方。
不久,对方发了一个50元的红包给黄某作为感谢。
帮人查询个人信息还能赚钱,这为他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
02贪小利导致犯罪
渐渐地,找黄某让他帮忙查询个人信息、购买信息的人多了起来,也有了几个固定的“客户”。
通常,黄某会趁周围同事不在或不注意时,通过公安内部各种查询系统查询个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对方则会根据黄某反馈的信息情况发数额不等的红包作为回报。收费标准是,一条信息20~45元不等。
03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黄某于2017年7月份直至归案,利用在某交警大队担任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便利,通过公安网多次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将查询结果用手机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等方式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其中,黄某多次向唐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2700元,多次向贺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63235元。
“一旦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与信息诈骗结合起来,被人实施精准诈骗,社会危害性非常大。”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保护非常重要,贩卖公民信息者实际上成了包括电信诈骗在内的相关违法犯罪的帮凶;而从实践中看,一些公民的个人信息是通过公共服务部门甚至政府部门泄露甚至贩卖,性质更为恶劣。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呢?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