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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检拍案·警世⑬丨替考多大事?坐牢那么大
2020-04-17 16:52: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我发现这个考生的考生信息表上的照片和该考生的实际相貌相差比较大,但是他持有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的上的照片又和本人一样。”

  “我问他为什么考生信息表上的照片和本人照片不一样?”

  “他说是之前在外地报名的时候可能扫描错了,我就向场外监考反映了这个情况。”

  当检察官询问当时的监考老师时,他这样说到。

  

  周某计划参加江苏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在泰州某一培训班交了培训费。

  在培训班相关人员通知其考试时,周某因工作繁忙实在无法参加考试。

  培训班的工作人员曹某考虑到本教育机构的通过率等问题,便决定找钱某代替他参加考试,还通过一系列违法渠道找人制作了假身份证和准考证。

  钱某就觉着这是个普通考试,自认为“监考不会那么严格”,也没把“代替考试”当成什么大事。但后来钱某代替周某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替考,经报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钱某、曹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提醒: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

  

  但今天小编想说的是,在疫情之下,为实现“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各地高校纷纷将线下教学转入线上,在教育工作者们纷纷忙碌于线上授课各项准备工作之时,网上代课、代考的广告却早已乘机而入,网课之下的代课、代考现象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而在疫情期间网课之下,所有行为全程网上交易,网上实施,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相对来讲,比线下更加便利。由于现在许多线上课程并非直播,而是采用教师提前录制视频,学生自主学习的形式,这导致线上代课、代考行为更容易实施,更便利操作。

  

  在一些代课群里,近期业务繁忙,“专业代看网课、包考试、分数95+”“先刷课,后付费”的广告刷屏,相关的付费代课业务甚至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从提供“真题答案”到“代考”一条龙,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们做不到的。

  虽然刑法规定的代替考试罪适用范围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是小编还是提醒大家,代考行为滋长的舞弊现象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使考试作为评判考生专业素质的功能遭受破坏性影响和扭曲,严重影响社会人才评价、选报机制的正常运行,不但阻碍自身发展,侵害他人参与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还会毒化风气,破坏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因此,无论是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还是其他考试,不论替考者或被替考者都应心存敬畏,于诚信,于自重,都不该以身试险。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