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下午,我院刑事检察二部干警向王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本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泰州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居间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王某某通过小卡片联系票贩子,由该公司股东支付开票费用后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冲抵成本。我院结合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某表示日后会强化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不做触碰法律底线的事。
本次活动,我院邀请了人民监督员武进、特约检察员秦亚军以及侦查人员参加公开宣布活动,我院在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希望被不起诉人能够珍惜机会,悔过自新。王某某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表示会痛改前非,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