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法严惩生产、销售“含铝包子”犯罪——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余松批示肯定
2016-12-15 09:42:00  来源:
 今年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公诉职能,深入开展打击非法添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俗称含铝泡打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截止目前, 已办理生产、销售“含铝包子”案件58件69人,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泰州市组织对城区68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生产、加工的包子进行了抽检,经检测,结果全部为合格,专项工作成效明显。

一、明确法律适用,实现精准打击。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泰州市检察院经过与市中级法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最终出台了《关于打击非法添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为正确、规范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一是将生产、销售“含铝包子”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因人体长期摄入铝会出现记忆力减退、智力下降、骨质疏松等健康问题,对儿童则影响更甚。2014年7月1日,国家明令禁止在包子中使用含铝泡打粉作为膨松剂。故使用含铝泡打粉生产包子会给人体造成食源性疾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二是将“含铝包子”中铝的残留量达到200mg/kg作为追诉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作为危险犯,法律对于多少铝残留量“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2011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将铝的每周可容许摄取量修正为每人2mg/kg体重,即一个成人每周的摄入量一般不得超过120 mg。同时参考全国各地的追诉标准,虽然不统一,但均超过100 mg/kg。综合上述情况,最终《纪要》确定以200mg/kg作为刑事追诉标准,既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也给行政处罚留足空间。三是以“事先告知”作为认定主观故意的前置条件。考虑到国家禁止使用含铝泡打粉作为膨松剂的文件自2014年7月1日生效,为防止部分餐饮行业从业者因不知情而触法,《纪要》规定“对曾被行政主管部门或被公安机关警示,仍然从事非法添加的食品加工或销售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确立“事先告知”,既便于主观“明知”判定,同时也给相关不法从业者及时主动放弃犯罪、积极整改的机会,进而将打击的重点聚焦到经事先告知后仍然不思悔改的少数人,最大限度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夯实证据基础。为及时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夯实证据基础,泰州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法提前介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及时、规范提取证据。一是引导食药监局制定《餐饮、食品加工行业告知书》及回执,明确告知辖区内的餐饮、食品加工企业“包子、馒头属于小麦粉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泡打粉,生产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并将企业负责人、行政总厨等人的签收回执妥善保管,同时对告知过程进行全程执法录像。二是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搜集、固定、保管证据,按照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证据依法规范进行转化,及时从食药监部门调取《餐饮、食品加工行业告知书》回执,对涉案包子、制作涉案包子所使用的食材原料和含铝泡打粉进行扣押、称重,对扣押物品的外包装及成分表进行拍照,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并在见证人见证下由当事人签字,要求妥善保管直至鉴定、判决生效后。三是要求对涉案食品含铝残留量及时进行鉴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进一步规范取样、提取、检测等程序,及时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并加强对鉴定意见的综合审查,确保鉴定意见科学、有效。同时,要求在确保鉴定规范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鉴定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三、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净化市场环境。一是依法快审快诉。今年8月至10月底,两级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含铝包子”案件58件69人,由于《纪要》规定较为详细,提前介入效果较好,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案件证据种类齐全、内容充实、取证程序规范,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生产、销售,审查效率大大提高。目前,已提起公诉47件57人,平均办案周期不超过10天。二是依法开展诉讼监督。此类案件刑事责任追究主要涉及三类主体——单位、单位管理人员和厨师。为避免厨师顶包,单位和单位管理人员逍遥法外的情形发生,两级院公诉部门将单位和单位管理人员是否构成犯罪作为诉讼监督的重点。对于单位和单位管理人员经事先告知后仍未履行管理责任的,依法追究单位犯罪;对于单位和单位管理人员尽了部分管理责任,但厨师擅自决定加工“含铝包子”的,一般不追究单位犯罪;对于厨师受单位管理人员指使加工含铝包子,领取正常工资,且参与时间相对较短的,一般不追究厨师刑事责任。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已依法追诉1个单位犯罪和1名自然人犯罪,并对1名经营者依法作不起诉处理。三是依法规范提出量刑建议。市检察院加强与中院的沟通协调,就此类案件的量刑统一认识,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根据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目前,已收到一审判决35件43人,其中判处实刑37人,缓刑6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100%。

  编辑:jcw_tzhl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