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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起诉的苏某某、李某某等寻衅滋事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0-07-31 17:31: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近日,由我院起诉的苏某某、李某某等寻衅滋事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苏某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耿某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