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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起诉的嵇某某、陆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0-07-31 17:28: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近日,由我院起诉的嵇某某、陆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嵇某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陆某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