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我作出不起诉处理,我以后一定会注意安全生产。” 2021年6月2日,胥某某向我院赠送一面锦旗,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我院办理的胥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中,承办人审查认定胥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其系初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其本人具有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诸多情节,具备作相对不起诉的初步条件。经过承办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走访,调取相关营业、纳税材料,认为可以参照适用我院出台的《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八条意见》,经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最终对胥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胥某某表示,其厂房因列入拆迁征收范围内,本来准备迁址到扬州,但通过本案的处理,感受到了海陵区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办案作风、细致入微的司法善意,深受感动。其目前正在和海陵区相关街道重新洽谈,希望能够留在海陵这片热土上,继续经营好自己的产业,为海陵地方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