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2日下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动员部署会,何建明副检察长对工作落实提出具体要求。10月13日下午,我院唐爱英副检察长召集本院刑检部门负责人以及技术、案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员就具体落实方案进行布置。10月14日上午,我院成立由检察长申玉军为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10月14日下午,我院第四检察部在一起盗窃案件办理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唐爱英副检察长全程参与。该案辩护人在此前已充分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随即通知辩护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至本院刑事办案区协商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问题。
我院首先向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告知整个具结书签署过程将由本院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向其确认此前送达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中内容已知晓,并再一次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随后,我院案件承办人简要介绍了本案的证据情况、对与《起诉意见书》中认定不一致的事实部分进行释法说理,同时出示了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本院认定事实、案件定性均无异议。此后,承办人进一步阐述了本案的量刑情节以及最终量刑建议的计算依据,对辩护人所提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是否有能力缴纳罚金进行询问,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场表示愿意并有能力预缴罚金。辩护人亦向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内容作释法。犯罪嫌疑人对本案的定性、量刑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在场进行了进一步释明及见证,后依法签署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过程由本院技术部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形成光盘经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封存,将由我院在起诉时将光盘随案移送至一审法院。犯罪嫌疑人表示通过今天的释法说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认定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非自己原先所认为法律可以随意讨价还价,也感谢检察院能够如此耐心为自己讲解;辩护人表示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大大提高了检察院办案的公开性、透明性,保障了当事人以及辩护人的合法权益,也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下一步,我院将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形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具体细则,充分发挥该项工作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规范化、并大力提升制度适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