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机关给予我们的帮助,不论最后能救助多少钱,我们都心存感激。”申请人李某某说到。
为增强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维护救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5月29日下午,在征得救助申请人同意后,我院第五检察部(控申)就李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进行公开听证。
此次听证会邀请海陵区人大代表,海陵区城东街道鲍坝社区书记殷筛林、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佳佳、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俞平3人担任听证员,公开审查该司法救助案件。我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朱亚峰主持本次听证会,救助申请人李某某,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刘青青、检察官助理刘蓉蓉参加了本次听证会。
相关情况
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柳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本市海陵区海姜大道某路口与被害人李某红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红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陵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柳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4月28日,李某红的丈夫李某某向我院申请提起司法救助。经审查,救助申请人李某某在个体铝合金门窗店打零工,收入不稳定,每月约2000余元。被害人李某红身故前在某电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左右,二人均无其他收入。且家中还有因高血压中风瘫痪在家的李某红的母亲需要赡养,因李某红出事,家庭失去部分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难。
李某某、李某红夫妇育有一子李某,案发前李某在泰州某贸易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月收入3000余元,李某妻子之前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文员工作,月收入3000元左右,后因怀孕安胎需要,怀孕7个月时辞职在家待产。孩子出生后,原打算由李某红辞职照顾儿媳和孙子,但李某红因案去世,未满月的孙子无人照顾,李某辞职在家照顾妻子和儿子无业至今,仅依靠李某某微薄的收入维持家庭开支,家庭负担较重。
犯罪嫌疑人柳某某于1973年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至今,柳某某妻儿均为农民,收入微薄,且柳某某还有一位年近九旬的母亲需要赡养,无力对李某红一家履行赔偿责任,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无保险,李某某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李某某虽已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法院起诉获得法院判决,但因柳某某家庭困难,仍无法获得赔偿。
我院第五检察部控申部门审查后认为,救助申请人李某某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予以司法救助。
三位听证员经讨论、评议后一致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李某某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并对检察机关对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传递司法温情的做法予以肯定。
我院今后将继续开展对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