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上午,我院刑检、民行部门干警至姜堰兴泰镇某某金属制品厂,会同姜堰区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民警针对李某某、朱某某污染环境案中储存废水方坑的性质开展侦查实验,对重建方坑的现场施工人员提出重建要求、注意事项并监督公安机关对实验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9月3日上午,我院刑检、民行部门干警至姜堰兴泰镇某某金属制品厂,会同姜堰区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民警针对李某某、朱某某污染环境案中储存废水方坑的性质开展侦查实验,对重建方坑的现场施工人员提出重建要求、注意事项并监督公安机关对实验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