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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追诉的一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刘玉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2018-08-13 11:31:00  来源:

  201882日,海陵区院追诉的刘玉明贩卖毒品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玉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

  被告人刘玉明本是徐杰、刘小卫等7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中当事人,但公安机关在向我院移送该案时并未将被告人刘玉明一同移送。承办人经了解,得知未移送的原因系侦查人员并未掌握到刘玉明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关键证据,涉案毒资不知去向。承办人审查案件后则认为公安机关并未一查到底,要求该案侦查人员调取涉案所有人员微信转账记录,勘验涉案所有涉案人员的手机。正是这一次全面无缝隙的补充侦查,承办人从数量浩大的微信转账记录和手机勘验记录中发现了涉案毒资正如其他当事人所说流向了被告人刘玉明,由此与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承办人据此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将被告人刘玉明追诉到案。 

  编辑: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