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家,非法狩猎是违法行为,非法捕鸟也会触犯法律的,以后千万不能再做这样的事情了……。”6月8日上午,本院刑事检察一部检察官助理来到涉嫌非法狩猎罪的被不起诉人游某家中,对其宣布不起诉决定,并现场对相关法律法规逐一进行解释。
被不起诉人游某于2017年4月至5月间,至本市姜堰区大伦镇茆戚村二组响堂河河南扶桑田处,用网捕的方式捕捉丘鹬等品种的鸟十余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三有动物)。我院考虑其仅猎捕十余只鸟用以食用而非售卖,情节比较轻微,且案发时已有74岁,故于5月25日对其作出相对不诉决定。案件承办检察官鉴于近期正处于农忙时节,游某一直在外收麦,无法脱身至我院签收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便主动“送法上门”,对其宣布不起诉决定。
游某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十分感谢检察机关上门送达的关心和帮助,心里十分感动,表示会痛改前非,再也不非法捕鸟,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