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我院刑事检察一部提前介入一起未成年人被虐待案件。被害人小鑫(化名)今年11岁,自7岁父母离异后,就跟随父亲李某某生活。小鑫反映,李某某终日酗酒,且酒后常采取皮绳抽、跪三角锥等手段对他进行殴打。小鑫学校老师、亲属也对此情况有所印证。
经调查,小鑫母亲长期居住外地,无法照顾小鑫,小鑫的亲属也因害怕遭受报复,不愿插手小鑫的监护问题,因本案仍在调查中,为确保小鑫人身安全,5月22日,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线索移送至区妇联,并建议妇联为小鑫代为向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监督职责建议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区妇联经核实相关证据后,于24日向区法院正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区法院经审查,于5月25日向李某某送达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对小鑫实施家庭暴力,并明确如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