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我院在案件审查中发现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的被告人刘晓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晓萍被处以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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