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沈某某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吉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沈某某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吉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